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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原则是怎样的 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地是哪里?

2020年11月30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宋,中国专办刑事大案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地域管辖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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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为了更好的管理好每个地方的诉讼案件以及审理诉讼案件,大部分地区都设立了人民法院,而对于哪个地方发生的案件归属以哪个人民法院审理,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了规定,也就是地域管辖。今天,就将为大家讲述一下关于地域管辖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地域管辖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讲述的关于地域管辖原则的内容。不难看出,地域管辖是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对应的级别管辖是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地是哪里?

一、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地是哪里

由于产品质量属于特殊侵权,所以,产品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因产品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即原告,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第三人。

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举证怎么分配

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时,有关当事人负有提供商检部门质检证明书或者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书的。在适用举证时,只要产品的供方未能提供用户对产品使用、保管不当的证据时,则对产品质量负有完全的。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可根据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对产品做仲裁质量鉴定。作为产品的用户,对不合格产品,既可向生产者、也可向经销者提出对产品实行三包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连带。用户的这种权利,不受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合同约定的影响。法律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广大用户及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是受害人,其通过起诉维权的话,要确定好管辖法院,这个是很关键的一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为产品质量纠纷提请的诉讼,原告应该到被告所在地提交诉状,或者在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侵权的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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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戴涛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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