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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的内容是什么?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

2022年5月13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戴涛,武汉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裁定管辖的内容是什么?

  核心内容: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裁定管辖包括哪些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移送的区别。


  裁定管辖的分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1、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例外: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注意: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二、指定管辖


  1、在移送管辖的场合,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也就是说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通过上面的比较,大家应该会发现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移送颇为相似,感觉没什么区别,司法考试中常常容易混淆。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移送的区别:


  一、移送管辖的法院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法院。


  二、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三、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

  法院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地方,涉及的案件数不胜数,那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找到法院去呢其实不是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是有规定的,之前民事诉讼法还修改了一些内容,那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呢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文章来源: 武汉刑事律师
律师: 戴涛 [武汉]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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