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307122777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医疗事故罪管辖机关是哪个?

2022年4月13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戴涛,武汉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确定是为了更好的明确各级法院之间的分工,是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那么,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刑事诉讼管辖中相应的级别的法院怎么确定管辖权的

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知识延伸: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以上关于刑事诉讼管辖的内容是由为您整理提供的,希望对您了解刑事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有一定的帮助作用。我们知道:刑事诉讼管辖有立案管辖和级别管辖两种分类,前者是关于公检法在立案上的分工,后者是各级法院的分工。你还想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权的其他内容,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医疗事故罪管辖机关是哪个?

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受理,刑事案件也是一样,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才能进行立案侦查,那么医疗事故罪管辖机关是哪个对于这个问题,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罪管辖机关是哪个

由医疗事故罪发生地的公安局管辖。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年龄并具有刑事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的行为

严重不负,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性犯罪,属于刑法中的罪名,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是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需要了解其构成要件。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


文章来源: 武汉刑事律师
律师: 戴涛 [武汉]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电话:13071227777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裁定管辖的内容是什么?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
  • 2.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管辖地?
  • 3.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医疗事故罪管辖机关是哪个?
  • 4.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
  • 5.刑诉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是什么?2020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071227777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武汉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0712277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