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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裁定管辖包含几种情形 民事诉讼管辖权包括哪些内容

2020年11月27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宋,中国专办刑事大案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在行政诉讼中裁定管辖包含几种情形

  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决定管辖的方式有几种。有通过地区来决定管辖的。而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称为裁定管辖。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在行政诉讼中裁定管辖包含几种情形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在行政诉讼中裁定管辖的情形一:移送管辖


  法院已经受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裁定管辖的情形二: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决定。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4、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中裁定管辖的情形三: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裁定管辖包含的情形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民事诉讼管辖权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制定之后,就明确了各级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的问题,各级法院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可以推诿、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民事诉讼管辖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管辖权的种类、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管辖权恒定原则以及管辖权异议等内容。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


  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国内协议管辖;


   涉外协议管辖;


  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未解决具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这一纠纷。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法院,而管辖则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四、管辖权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五、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当事人起诉的时候一定要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否则,对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此就会耽误诉讼进程。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包括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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