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307122777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刑事审判中的级别管辖?

2018年11月15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关注: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 武汉刑事律师
律师: 戴涛 [武汉]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电话:130712277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xqbhsls.com/art/view.asp?id=93084458242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裁定管辖的内容是什么?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
  • 2.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管辖地?
  • 3.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医疗事故罪管辖机关是哪个?
  • 4.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
  • 5.刑诉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是什么?2020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071227777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武汉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0712277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