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307122777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立检为民 抗诉知识全接触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如何适用?

2020年12月4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宋,中国专办刑事大案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立检为民 抗诉知识全接触

1、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有没有调查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2、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如何提供证据

  答: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3、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办案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4、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能否终止审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5、读者问: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什么文书

  答: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新疆法制报 童文艳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如何适用?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上诉便有了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那具体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呢跟大家说说,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的具体含义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原则,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上诉不加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257条对此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尤其是该条第1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更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重新审判改变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期望第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予以减刑或者从轻定罪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通过重新审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则有违上诉人上诉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诉人在上诉时的思想顾虑;甚至不敢提出上诉,即使明知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惧怕第二审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罚,而放弃这一诉讼权利。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文章来源: 武汉刑事律师
律师: 戴涛 [武汉]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电话:130712277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xqbhsls.com/art/view.asp?id=99613881378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刑事被害人抗诉期多长?
  • 2.民事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如何适用?
  • 3.可以申请再审裁定的类型 上诉不加刑的特殊规定
  • 4.对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对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改造
  • 5.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检察院抗诉期限法律规定是多长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071227777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武汉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0712277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