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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如何适用?

2022年4月28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戴涛,武汉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

  一、民事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

  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后15日内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可以申请一审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第二审因为是终审,所以自判决宣判之日起就可以执行。


  申请执行时限为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如果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话,大概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法院会让你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车和房子以及其他不动产比较好执行。




  二、民事强制执行期限

  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据以下简称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根据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第九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由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的不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不同,这里分两种情况:1、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只要有一方是自然人即个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内到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2、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双方都是单位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在6个月的时间内到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无论何种情况,超过法定期限后,法院将不予保护,也就是不能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三、民事诉讼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以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协助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就是由为您所整理的有关于民事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如果是民事一审判决,那么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可以申请一审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但如果是第二审的话,因为是终审,所以自判决宣判之日起就可以执行。以上就是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律师。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如何适用?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上诉便有了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那具体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呢跟大家说说,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的具体含义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

文章来源: 武汉刑事律师
律师: 戴涛 [武汉]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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