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中国专办刑事大案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主要区别.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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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于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制;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它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有别于一审、二审的一个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 在制度设计上,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并不违背二审终审制,正如有些学者所讲,它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通过不断完善再审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审和二审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通过其自身功能的强化达到最终消灭再审程序的目的。
审判监督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启动的再审案件。该程序的设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是一种特殊的事后纠错和救济程序。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但这并不违反二审终审。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相关知识内容了,案件上诉到了二审法院后,一旦二审法院做出最终的判决裁定后,就代表着该起案件的完结结案了,因此大家在对于上诉这一选项中,就要好好考虑了,好了以上就是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有哪些不一样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