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中国专办刑事大案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自诉案件的含义
刑事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或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双方权利义务
原告的权利: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原告的义务: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被告的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3、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4、有全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8、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9、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述。
13、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被告的义务:1、接受审判。
2、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3、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书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大体上分为首部、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结尾和附注项目等五个部分。
在首部应写明自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诉讼请求,即写明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同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
结尾部分,要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起诉日期。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该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指令再审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形,而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的,无指令再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根据该法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的法定审判职责范围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无审理抗诉再审案件的职权。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出,立法本意是将抗诉再审的案件提级审理,实践中将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的做法与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不符,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审理程序问题,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议庭。民事诉讼法对提审的条件无明确的规定,而是由上级法院视案情作出是否提审的决定。一旦决定提审,则不论案件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均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终审裁判。
延伸阅读:
抗诉提出的两种情况
抗诉的三种主体
而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同级法院提出,并应按规定由上级法院审理,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提级审理,故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判。
有人提出这样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笔者以为不然。上诉是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判,依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上级法院审理的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法律制度规定为两审终审,只要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必然启动。抗诉以法律制度规定必然启动审理程序,且提级由上级法院审理,与上诉法理相同,应视为有特殊理由上诉期限得以延长,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从实质上保证了按两审终审制度使案件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审理,不能认为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在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修改时如果仍然保留人民检察院抗诉规定的情况下,建议将第二十四条内容直接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条文,并对第四十二条第款修改为:审理再审案件,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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