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中国专办刑事大案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上诉的程序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二、上诉书范文
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
上诉人:……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根据需要写明其与上诉人的关系。
住址: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2、……
……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3.法庭审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的审判程序简化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避免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也符合当今各国刑事诉讼发展趋势。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结论。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诉讼,例如减刑、假释等。
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