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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提起期间是多久 抗诉的理由有哪些是可以成立的

2020年11月20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宋,中国专办刑事大案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反诉的提起期间是多久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那么,反诉的提出期间是多久呢为你整理的资料如下:




  一、反诉的提出期间规定: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而且,当庭提出反诉,理论上讲就可以提出新证据了那对方怎么应诉怎么相应准备证据举证期限又有什么意义这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证据规则应该是考虑了到这一点。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二、反诉的一般构成要件:


  1、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5、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以上是就反诉的提起期间是多久作出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注意: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抗诉的理由有哪些是可以成立的

  抗诉的理由有哪些是可以成立的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抗诉的理由有哪些是可以成立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抗诉提起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上述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抗诉的理由有哪些是可以成立的;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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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戴涛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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