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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保障服刑人员人格尊严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监所

2022年4月28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戴涛,武汉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中国加强保障服刑人员人格尊严权



  中国加强保障服刑人员人格尊严权 有地方明确禁止入狱;抱头蹲地;


  中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22日在第四届武汉人权论坛上说,近年来中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权方面取得进展,包括逐步推广注射死刑、不再明文禁止监狱服刑人员同性恋及染发、入狱无需;抱头蹲地;等。


  ;监狱是改造服刑人员的场所,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需要体现出特有的威严,;冯建仓说,;但是如果监狱机关忽视对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尊重也是不可取的。;


  冯建仓说,即使对即将执行死刑的罪犯,也注意对其人格尊严权的保障。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可安排会见近亲属;在死刑执行方式方面,继续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式的同时也采用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痛苦,更能使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人格尊严的气氛中死去,从而使他们的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


  冯建仓说,近年来,在监狱的管理方面也出台了不少新举措,如新发布的删除了禁止同性恋及女犯染发等;不准;;不得;等用语和规定,;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其实却蕴含着尊重人权的意义,每一个权力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充分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


  他说,虽然监狱内严禁性强暴,但服刑人员同性性取向在没有外化的情况下不进行干预,不歧视服刑人员性取向也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他说,国际上大多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这样处理的,在精神上不干涉,但在行为上服刑人员的自由要受到一定限制。


  冯建仓还说,以前服刑人员入狱搜身检查时,有些监狱为体现监狱的威严和保证监管安全,要求每名服刑人员必须抱头蹲在地上,无形之中使服刑人员增加了对监狱干警和服刑改造的恐惧。监狱管理整改后,武汉监狱为新收押的服刑人员在待查、待分期间配发小凳子,改变过去;抱头蹲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监狱的文明与人道。


  冯建仓说,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要树立尊重服刑人员人格的理念,要避免对服刑人员的;非人格化心理;,譬如检察官习惯用;没有人性;;发泄兽欲;之类的词语来说服法官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在法院判决书中类似对犯罪人非人格化的词句亦很常见。


  他说,针对全国30余万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权培训工作正在逐步开展,由其作为分册主编的一本20多万字的今年10月份即将出版,有望成为监狱系统培训工作人员人权知识的教材。


  ;既要完成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国家,又要避免对进入矫治场所服刑人员的非人格化,这是一个长期的挑战,;冯建仓说:;监狱工作人员人格意识的培养要长期进行。;


  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中国宪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法律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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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监所

  羁押往往是对犯罪份子所采取的一种制裁手段,为了限制犯罪份子短期的人身自由不得不实施的刑罚措施。那么,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监所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监所

  公诉部门要想获取案情的最真实情况,就必须与公安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四方联动机制,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机制。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将是否有羁押必要报分管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重大案件或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对于决定无羁押必要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


  在作出的决定后,还应当建立后续审查机制。在审查的方式上,可考虑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查模式。定期审查模式能够使公诉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但不利于及时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嫌疑人进行审查。不定期审查制度能够及时审查羁押必要性,但有可能存在怠于行使审查职责的情况。所以,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相结合的审查模式。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应注意在切实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对羁押必要性理由的知情权的基础上,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有效且通畅的渠道。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同时,还应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机制,第621条规定,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

  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有的检察机关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采取了量化方式,设置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参考,对此也予以规定。


  三、12种符合条件不用羁押的情形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过失犯罪的;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可能不同情况下的羁押其监管的场所是不一样的,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灵活处理。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监所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来源: 武汉刑事律师
律师: 戴涛 [武汉]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电话:1307122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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