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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自诉的原则

2021年1月11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宋,中国专办刑事大案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在民事诉讼中,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呢为你解答如下:




  一、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终止审理的情形;


  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法律后果不伺。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三、民事诉讼的条件


  根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要依据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交起诉书或者起诉状。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根据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以上是为你整理的有关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注意区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区别。





自诉的原则

诉权处分原则。自诉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因此而赋予被害人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也可放弃。正是基于这种处分权,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还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但这种处分权在行使时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


手段对等原则。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代表国家,以被告为追究对象,利用国家力量进行追诉,而且直接具有或经法院批准具有一定的强制处分权,被告人即使在法律形式上与公诉人处于平等地位,但其诉讼手段很难对等。自诉案件则不同,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手段对等。一个突出表现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而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因此,在自诉案件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换的,这也是与公诉案件的重要区别。


国家援助原则。鉴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以及个别公民诉讼能力的有限性,由国家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援助自诉,是现代自诉制度的一项普遍性原则。这种援助主要表现在:当检察官认为原自诉案件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被害人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时,该案件可以由其提起公诉或承担诉讼。如根据德国第376条和第377条的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院可对原属于自诉案件的犯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应当由检察官接管自诉案件的追诉时,应向他移送案卷。检察院也可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任何程序阶段中以明确的声明接管自诉案件的追诉。英国的自诉案件范围较广,但检察机关有权在诉讼进行的任一阶段参加诉讼或接管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重婚等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有效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的控告按公诉程序进行追诉,从而体现了对自诉的国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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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戴涛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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