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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罚金制度 罚金的缴纳情况

2020年11月28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宋,中国专办刑事大案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刑法的罚金制度

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一、适用种类:

  1、选处罚金 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独立适用罚金。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2、只处罚金 只能处以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如单位犯罪。

  3、并处罚金 主刑附加罚金同时适用。如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4、并处或单处罚金 罚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罚金数额的确定

  我国1997年《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认为决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时,要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具体包括:

  1、比例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2、倍数制。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比例兼倍数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各种犯罪均规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4、特定数额制。即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1997年《刑法》第173条对变造货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5、抽象罚金制。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如刑法对犯罪的单位都是只抽象的规定判处罚金。此外,也有对个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

  三、罚金的缴纳方法

  1、一次或分期缴纳。一次缴纳是惯例,分期缴纳是例外。

  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4、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罚金的缴纳情况

罚金的缴纳主要有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以及减少或者免除缴纳五种。

  摘要:罚金的缴纳主要有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以及减少或者免除缴纳五种。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说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文章来源: 武汉刑事律师
律师: 戴涛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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