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进一步拓宽行政调解工作领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无锡市经信委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是组织机构。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委 一把手 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一般争议纠纷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或者处室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重大、复杂争议纠纷,分管领导应当参与,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报请行政调解委员会指定人员参与。
二是工作程序。调解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申请、受理、调处三个步骤。
三是工作制度。明确五项制度:统计报告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公开运行制度、信息宣传制度、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机制。不断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大力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
四是创新工作方式。坚持预防在先,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部门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建立重大行政争议预警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注重调解效果,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调解方式。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引导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相关纠纷调解,或委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实施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