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分子是连续犯,一般是指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罪名的犯罪分子,关于连续犯的适用法律,最高院是有规定的,那么连续犯适用法律有哪些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连续犯适用法律有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0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二、连续犯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连续犯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实施的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以强奸犯罪为例,行为人在一年内连续强奸妇女多人,如果分开看,行为人每一次强奸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连续强奸妇女多人,实施的是数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侵犯的是同一类权益,触犯的是同一罪名,是实质上的数罪,但在刑事审判中按一罪处理,只定“强奸罪”一个罪名。类似情况如行为人多次抢劫、多次贩毒等。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连续实施的每一次行为。分开看并非每一次行为都能单独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通过连续实施的行为,达到一个犯罪目的,从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总体看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如XX盗窃惯犯长期实施盗窃行为,这次盗窃2万元钱,那次盗窃一辆自行车,今天盗窃一台彩色电视机,明天又盗窃几车木材,历时8年竟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达23万余元。行为人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中既有所盗窃的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也有小偷小摸行为,所盗窃的公私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单独不构成犯罪。毫无争议,行为人侵犯的是同一类权益,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是实质上的数罪,在审判中也是按一罪处理,只定“盗窃罪”一个罪名,不按数罪并罚处理。类似情况从广义上讲应属于“连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