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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网防盗是正当防卫吗

2018年11月15日  武汉刑事律师   http://www.yxqbhsls.com/

在农村的一些养殖住户中,有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把周围的电网拿来进行防盗,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而且很容易出现人身伤亡,要是有人因此受伤或者死亡,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拉电网防盗是正当防卫吗

被告人李XX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XX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XX携带偷鱼工具到李XX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XX听说王XX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XX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XX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XX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李XX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本题中,被告人李XX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李XX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XX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结合本案看来,李XX在王XX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从而说明李XX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王XX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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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戴涛 [武汉]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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